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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等五部门:海南自由贸易港药品、医疗器械享受“零关税”

770  2024-09-10 08:44:45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李易真)9月5日,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国家药监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药品、医疗器械“零关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全岛封关运作前,对在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以下简称乐城先行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认定的医疗机构、医学教育高等院校、医药类科研院所进口《通知》规定的药品、医...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李易真) 9月5日,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国家药监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药品、医疗器械“零关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全岛封关运作前,对在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以下简称乐城先行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认定的医疗机构、医学教育高等院校、医药类科研院所进口《通知》规定的药品、医疗器械,并按本政策规定使用的,可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通知》规定,享受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药品、医疗器械包括:已在我国批准注册的进口药品、医疗器械;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尚未获得我国批准注册,但经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允许在乐城先行区内进口使用的药品(不含疫苗)、医疗器械。


  《通知》要求,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医学教育高等院校、医药类科研院所进口的免税药品、医疗器械仅限在乐城先行区内自用;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医疗机构凭本机构医师开具的处方(医嘱),向在本机构现场就诊的患者销售免税药品、医疗器械,销售量应符合诊疗需要及处方管理有关规定。患者在医疗机构获得的免税药品、医疗器械属于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再次销售,应在乐城先行区内使用,不得带离、寄递出乐城先行区。


  《通知》提出,有关单位因客观原因按相关规定转让免税药品、医疗器械的,应事先经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审核同意。其中,对属于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免税药品、医疗器械,有关单位应凭上述部门的确认材料按规定向其所在地海关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通知》还提出,对违反本通知规定,构成倒卖、代购、走私免税药品、医疗器械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由乐城先行区管理局依照有关规定纳入信用记录,患者三年内不得购买免税药品、医疗器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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