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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协会中文名称为沈阳市医疗器械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为Shenyang Association  Of Medical Devices Instrument (缩写SAMD)。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我市从事医疗器械全产业链的(产、学、研、商、用等)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行业协会实行民主自治管理,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并维护会员单位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利,加强会员与政府的联系,保障医疗器械的安全和有效,促进我市医疗器械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按照应建尽建的原则,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单独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单独组建条件的,按照“行业相近、地域相邻”的原则,联合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的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二)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沈阳市医疗器械行业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社会团体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三)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等相关工作;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可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人选的意见。

(四)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五)本团体支持党组织班子成员和管理层人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管理层人员中的党员担任党组织书记。

(六)本团体支持党组织与管理层共同学习、定期沟通等双向互动;听取党组织在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开展涉外活动等重要工作中提出的意见。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指导单位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沈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本协会的工作地址:沈阳市和平区总站路119号4A2

电话:024-2251616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在政府和会员单位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宣传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向政府及社会各界反映会员的合理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消除影响行业发展的障碍;

(二)组织制定和监督执行行规行约,研究行业发展趋势,规范行业内企业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会员提供广泛交流、互相借鉴、共同提高的平台;

(三)通过建立会员单位档案,掌握从业人员动态及直接接触医疗器械人员的相关情况,把协会办成会员和会员单位的培训基地,组织医疗器械行业内相关的人员、技术、职业培训,提高企业职工队伍素质,促进会员单位管理水平的提升;

(四)组织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举办医疗器械技术咨询、产品宣传等活动; 组织参加医疗器械产品展览、推荐和宣传活动,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五)参与组织行业内科技成果转让和产品的推广应用工作,保护会员企业的知识产权,帮助会员企业依法开展营销活动,协调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六)开展有关医疗器械行业发展问题的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七)与政府部门配合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构建协会内部的信息网,公布监管动态,开展行业咨询活动;

(八)接受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制定行业规划,以及接受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的其他任务;

(九)在协会内部组织开展医疗器械诚信体系建设,每年组织进行一次“医疗器械诚信单位”评比,通报营销优劣单位,评选、表彰优秀会员。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从事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或者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愿意接受本协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秘书处初审合格后提交理事会或会员大会通过;

(三)缴纳当年会费和会员证工本费

(四)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其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协会内各职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各项服务、协助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捍卫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六)进出本协会的自由权。

第十二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特殊原因,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退会者应主动交回会员证书,不交回的协会可通过媒体进行通告。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吊销产品的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协会退回已缴纳的会费或其它费用。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和处理会员提案;

(五)讨论并确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以及重大事宜;

(六)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四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由理事会作出决定,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理事会作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决定本届名誉理事长,顾问的产生;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协会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处分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及其它重大事项;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工作,听取、审批各机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及实施情况;

(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调整、增补理事;

(十一)理事会可将部分职权授权给秘书处;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由于本会理事在50人以内,暂不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本行业业务,在医疗器械行业中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誉,有为会员服务的愿望和较强的能力;

(三)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建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续任期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继续连任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要由其他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协会常务副理事会长、秘书长;

(五)处理其它重要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的工作由秘书长主持。秘书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或实体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根据会员规模,本会设立监事1名,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监事在任期间原则上不得收取协会任何报酬。

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不得从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中产生。

第三十二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运作,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三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经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监事会。监事列席社会团体涉及重大事项会议的,且明显觉得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符,应提议召开监事会。监事会的选举和表决,实行一监事一票制,每一监事就一项表决事项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结束后,须在当日形成会议决议。监事长应组织全体参会监事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并在决议形成后留存备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的来源:

(一)政府购买服务;

(二)会费;

(三)有关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本协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投入人对投入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财产孽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办理免税资格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三)财产及其利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四)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五)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六)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级市(含地级市)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外,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2年6月23日第四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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