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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1日,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京津冀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跨区域现场检查工作指导原则(试行)》(以下简称《指导原则》)。《指导原则》适用于京津冀三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启动开展的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跨区域现场检查工作,旨在进一步规范跨区域现场检查工作,统一检查标准,推动检查结果互认。
《指导原则》规定,联合检查组组长应当由注册申请人所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员担任,受托生产企业所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派检查员参与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时,注册申请人、受托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管理者代表和相关人员应当全程参与,并对现场检查情况和核查建议结论予以确认。
注册申请人所在省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部门根据注册申请人、受托生产企业现场检查情况,结合风险管控原则,提出核查结论,出具核查结果通知。核查结果通知应当包括对注册申请人、受托生产企业的现场检查情况。注册申请人所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受托生产企业所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互通现场检查结果。
《指导原则》强调,注册申请人所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支持鼓励本行政区域内具备相应生产条件和能力的生产企业[含医疗器械研发和生产服务平台(CDMO)等]承接外埠注册申请人委托生产产品。
(摘自中国食品药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