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药报北京讯 10月10日,国家药监局发布新修订《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导做好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下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指南》适用于医疗器械监管部门对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开展的注册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核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指南》对质量管理体系、注册核查、自检核查以及委托活动检查、延伸检查等基本要求进行规定。根据《指南》,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附录的要求,基于科学知识、经验以及风险管理原则,建立与产品实现过程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委托生产(如有)、临床评价(含临床试验)等环节,以确保其在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过程中有效运行,保证设计开发、生产等过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并与注册申报资料一致。《指南》明确,应当结合注册申报资料组织开展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重点关注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设计开发、采购、生产管理、质量控制等内容;产品真实性核查应当全面、客观。对提交自检报告的,应当按照《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结合提交的产品技术要求,对申请人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能力逐项进行核实。对存在设计开发、产品生产等活动委托其他企业的申请人,核查范围应当涵盖受托研发、受托生产活动。必要时,应当对为医疗器械研发、生产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单位开展延伸检查。
同时,《指南》明确了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核查的重点内容,从质量管理体系原则,机构与人员,厂房、设施和设备,文件管理,设计开发,采购,生产,质量控制,委托生产,产品真实性10方面予以详细指导。例如,在生产产品过程中存在委托情形的,申请人应当明确负责指导、监督受托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部门和人员;原则上应当指定管理者代表负责委托生产的质量管理。
此外,《指南》还以附表形式明确了73项核查项目,包括32项关键项目和41项一般项目。现场核查结论分为通过核查、未通过核查、整改后通过核查、整改后未通过核查4种情形。(闫若瑜)
(摘自中国医药报)